第1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差异调节信息和补充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差异调节信息,是指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根据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本指引所称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补充财务信息,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补充财务信息。
根据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东莞代理记账本指引所称等效会计准则是指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境外会计准则是指非等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
本指引所称差异调节信息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对差异调节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补充财务信息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对补充财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